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现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自贡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北环路88号东大.川南家居城2栋4-0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尹,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松,女,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胡现石与被告自贡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胡现石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现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现石撤回对被告自贡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胡现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