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秋韵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67084163。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五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开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7E1BOA。
法定代表人:汪升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汪升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汪升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