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恢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区铁金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22465-8。
法定代表人:黄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范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兵110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