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王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邱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丽与被告王晶、邱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月利2%的利息;2、要求邱玉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王晶、邱玉芬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王晶向于丽借款本金30,000.00元,月利2%的利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邱玉芬为其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于丽向王晶、邱玉芬多次催讨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为维护于丽的合法权益,于丽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丽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王晶的住址为白城市阳光爱心医院,本院按此地址未能向被告王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另,于丽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王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本院亦无法向被告王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综上,于丽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退还原告于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伟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