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阳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唐。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