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原告阜城县古城乐多便利店与被告孙国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1128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1128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正文部分第四段“原告阜城县古城乐多便利店与被告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阜城县古城乐多便利店与被告孙国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