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忠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北巷****。
法定代表人:赵方学,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李进,****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忠兴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李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黔0102民监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李忠兴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