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邓全福,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翁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
丘文瑞,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翁源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翁检刑诉〔2021〕20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邓全福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尾号6865)从翁源县新江镇新街食府往新江镇双塘村方向行驶,途经新江镇红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邓全福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272mg/100mL,后民警将邓全福带至翁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邓全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1.1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全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全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丘文瑞对检察院指控邓全福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全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邓全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全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全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