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启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高广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启振与被执行人高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1996)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广恒应向申请人朱启振归还借款21000元,支付利息13430.4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于被执行人高广恒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申请人朱启振于199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1997)岑法执字第0182号,由于被执行人高广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4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高广恒履行相应义务。2021年7月27日被执行人高广恒与申请执行人朱启振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高广恒尚欠朱启振15000元,高广恒从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还5000元给朱启振,分三个月还清;2、本案执行费510元由高广恒承担;3、申请人朱启振同意撤销本案所有被执行人高广恒的限制消费令,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广恒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的冻结;4、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方案还款的,申请执行人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481执恢9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 书 记 员 韦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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