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深圳路樽憬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927051584。

法定代表人:陈胜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颜兰(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简才巧,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简才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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