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春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吴同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春祥与被告吴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同年3月23日,原告陈春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春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春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陈春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承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