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青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城关镇东环路*号祥和苑16号楼一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裴天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城关镇东环路*号祥和苑16号楼一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凤、裴天全与被执行人王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寻找被执行人王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9)甘072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