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铮,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潘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芳与被申请人潘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娜名下的****号**车的车户信息,申请人刘芳以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室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潘娜名下的***号***车的车户信息(保全价值18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刘芳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