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永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张台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齐社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年**月**日出生,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安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永成与被告张台龙、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崔永成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永成以证据不足为理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62元,减半收取计201.81元,由崔永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