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荣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乔新龙诉被告张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由审判员周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邱宏艳、邱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新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德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新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日被告在黔城镇××了一个引线厂,被告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原告通过邮政银行转账至被告的账户上20000元,现金给被告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被告送货给原告抵货款20000元,尚欠80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荣德未发表任何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主张依法提交了双方的身份资料,借条、转账记录以及U盘电话录音、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张荣德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乔新龙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原告陈述双方在生意经营上存在供需关系。在被告出具借条之前,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其中一笔现金5万元,一笔30000元,一笔转账20000元,是从原告名下账户81×××59转入被告张荣德名下账户92×××11,事后由被告出具前述借条,2015年原告扣除了被告曾向其交纳的生意保证金20000元抵扣前述部分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明确借款人与借款金额,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被告放弃辩驳权利,借条上载明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已经抵扣了20000元借款,被告还应当向原告偿还8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荣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乔新龙的借款本金8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共2360元,由被告张荣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