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清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付春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尚一,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9624。 被告:李公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大街179号。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付筱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大街170号。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范清亮、付春桃与被告李公志、付筱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范清亮、付春桃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清亮、付春桃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公志、付筱桃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清亮、付春桃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原告范清亮、付春桃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舫逊 人民陪审员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