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应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迎宾路南凌云佳苑沿街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1700M。 负责人:孔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贵明与被告李应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李贵明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贵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元,由李贵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慧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