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526875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1号。
负责人:何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张存鸽,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被告:彭明光。
被告: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7113584L,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信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200米1386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与被告彭明光、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17.00元,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