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94号。
经营者:李世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实际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岳龙应(又名岳龙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岳龙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琳
审 判 员 普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