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祥林,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覃志仙,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祥林与被执行人覃志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信千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止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所要执行的内容为案外人卢信千的财产。2020年6月12日,案外人从被执行人处购得案涉地基(使用权面积50.3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地号××××××92)。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248000元,现案外人已经支付180000元(因未完成变更登记所以还有68000元未付)。合同签订后被执行人将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案外人卢信千保管,同时案外人也一直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现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覃志仙是申请执行人杨祥林的二嫂,案外人卢信千有理由怀疑原案系双方的虚假诉讼,目的是为了损害案外人利益。因此,特申请榕江县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20)黔263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案外人卢信千与被执行人覃志仙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覃志仙位于古州镇××路××宅基地[使用权面积50.31平方米、地号××××××92、土地证号为:榕国用(2011)第××号]转让给卢信千。案涉宅基地至今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仍在被执行人覃志仙的名下。因覃志仙未按照与杨祥林之间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杨祥林于2020年8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以(2020)黔2632民初874号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覃志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杨祥林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黔263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覃志仙名下位于古州镇××路××号的划拨地块[使用权面积50.31平方米、地号××××××92、土地证号为:榕国用(2011)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卢信千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对上述房地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地产登记权人为覃志仙,覃志仙依法享有管理、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案外人主张覃志仙已经将案涉房地产出卖给案外人卢信千,表示正在办理变更登记,但尚未完成变更登记。因此,案涉房屋所有权及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本院作出(2020)黔263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案涉房地产,并未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卢信千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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