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赵二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常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保生与被告赵二利、常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赵二利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并由常明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二利于2021年7月22日前给付原告李保生借款11100元; 二、被告常明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李保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以后就此事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李保生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宏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若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