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昂文久美,系青海省称多县人,农民,识藏文,现住称多县。
被告谢爱军,系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初中毕业,现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昂文久美和谢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昂文久美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昂文久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昂文久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昂文久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