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海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雪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