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依努尔,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艾山江买买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依努尔与被执行人艾山江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1,7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