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飞,男,汉族,1980年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杨**,女,汉族,1985年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方阳,男,汉族,1983年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飞、杨**诉被告方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飞、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飞、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金伟 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 人民陪审员 洪 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