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飞,男,汉族,1980年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杨**,女,汉族,1985年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方阳,男,汉族,1983年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飞、杨**诉被告方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飞、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飞、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金伟 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 人民陪审员  洪 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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