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006号(龙翔纺织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经理。

被告: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桃园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街(市人民医院沿街楼)。

负责人:李庆勇,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桃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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