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张雁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田培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东升与张雁杰、田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雁杰、田培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雁杰、田培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雁杰、田培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有案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雁杰、田培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案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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