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维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26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526575-2。
负责人王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荣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慧,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维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荣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海珊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崂执字第246号,该案于2012年8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2执恢322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维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珊集团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交撤销对被执行人青岛海珊集团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0)鲁0212执恢322号裁定书,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青岛海珊集团公司的执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荣创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青岛荣创服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青岛维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