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凤凰苑*栋*。公民身份号码 510525199003074394。 被执行人王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执行人胡万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执行人刘永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张龙、王进、胡万象、刘永才犯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依照(2020)豫172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胡万象、刘永才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以网络冻结;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20706.33元;查明被执行人张龙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620.98元;本院已对上述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和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张龙、王进、胡万象、刘永才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张龙、王进、胡万象、刘永才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王进、胡万象、刘永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龙名下有北京牌汽车(车牌号粤L×××××0);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6276元,目前已执行到位21327.31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龙、王进、胡万象、刘永才终结本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王昆鹏 审判员 李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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