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金炼,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萧林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和审理本案的需要,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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