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金炼,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萧林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和审理本案的需要,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