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辰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龙权,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成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辰宇诉被告王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辰宇于2021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免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辰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5元(已经预交),退还给原告张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