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谊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生,新疆柴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轩,伊宁县巴依托海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谊军因与被申请人江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杜谊军于2020年已经向本院申请再审,经过核实,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新40民再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谊军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再审,其认为该案已经于2020年申请再审过,不符合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谊军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