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谷城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山、涂明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申请人: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申请人:程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谷城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登银行)与被申请人阮某某、程某某、程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鄂0625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阮某某、程某某、程某某1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1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现本案已经调解审理终结,富登银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阮某某、程某某、程某某1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