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碧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王晓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范碧婷与王晓鸽合伙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晓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范碧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微信余额及名下车辆情况,已履行执行款2718元】
二、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15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等账户,并对微信内718元采取扣划措施,其名下车牌照为豫H×××××风神牌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次冻结将于2022年4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4月15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王晓鸽财产情况,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由于被执行人王晓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律师调查令等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4536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718元,尚余14264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王晓鸽名下车牌照为豫H×××××风神牌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