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培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团七连职工,住该团××号。 被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团二连职工,住该连。
审理经过
原告杨培田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杨培田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培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培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展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