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林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周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韩林轩与被执行人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5,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1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45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