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田某丈夫),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98年至2014年工资合计8.6万元(其中1998年至2002年,年工资4000元,5年合计2万元;2003年至2011年,年工资5000元,9年合计4.5万元;2012年至2014年,年工资7000元,3年合计2.1万元;17年共计8.6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村民,自1979年5月在柏板村卫生所参加工作,一直到1988年村卫生所由柏板乡卫生院兼并后,在卫生院负责柏板村卫生防疫、妇幼工作,隶属于柏板村村委会。多年来,村委会以村里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付我工资。目前可以追溯到:于德强担任村长5年,孙新福担任村长6年,张增明担任村长6年,总共17年,可以开出证明,证明我的工作经历;以前王宝财担任村长,现因人已去世,无法证明我的工作经历。原告的工资待遇依据的是《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草坪政发(2003)24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村集体卫生组织的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我区村级预防保健人员的报酬由各村民委员会解决,其待遇应达到村委班子成员平均工资水平。”据此,前述三任村长为我出具了相应证明,以证明我的工作经历和工作报酬。多年来,原告多次与村委会沟通协调工资支付事宜,但村干部年年推脱,总以村里经济困难无法支付为由至今没有支付分文工资。现原告年事已高,无任何经济来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民委员会承认田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工资8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