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仁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冯兴文,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常清林,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仁龙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