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晓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宋礼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何晓强与宋礼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晓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龚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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