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3062146L。
负责人,赵家泉,副行长。
被执行人:雍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现住北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20)桂05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307532.47元及利息1299.9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以后利息以307532.4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规定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329元、律师费14615.45元,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雍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雍平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雍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雍平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已将被执行人雍平名下的位于北海市房屋拍卖所得款为356000元,扣除执行费4802元,扣除拍卖司法辅助费1424元及退付买受人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10680元,剩余执行款339094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清华
审判员 钟新友
审判员 沈海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