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口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关健,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光明与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高光明诉称,其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招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中山法庭做临时工(1995年12月办理招工手续到市劳动局就业开发公司),1997年初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属单位拍卖公司招聘合同制职工,院里研究从法院现有临时工中优先招录一部分,原告属于招录人员之一,1997年6月其档案从原单位老河口市劳动就业开发公司招录进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成立的拍卖公司。1997年6月20日老河口市劳动局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政工科发出《老河口市职工调动介绍信》由法院分配工作,原告仍然被安排在中山法庭工作。2000年10月不知因为什么让原告回家休息等通知,至今未通知上岗工作。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94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安排 原告上岗工作。2.判决被告支付2000年10月至今补发21年最低工资315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27年社会保险340200元,27年医疗保险141750元。
本院查明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当事人,需要进行回避,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系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为保证本案审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傲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