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雄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江仕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庄兴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雄新、江仕娟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房产和车辆信息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现本院已在另一执行案件[案号:(2021)桂1102执544号]进行处置,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即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甫欢
审判员 袁好新
审判员 黄月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