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
被告:朱槐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柯林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婷诉被告朱槐屿、柯林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婷以需要补充证据,待证据补充完整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槐屿、柯林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婷以需要补充证据,待证据补充完整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槐屿、柯林水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沈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