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青,青海省民和回族士族自治县人。
被告杰西旺塔,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鲍青与被告杰西旺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鲍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