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泽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钱峰,男,住湖北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万泽东与被告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万泽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泽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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