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宏港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101路东。统一信用代码92370500MA3NDNLU6D。
法定代表人:张娜娜,总经理。
被告:杨世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宏港租赁站与被告杨世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宏港租赁站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宏港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宏港租赁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