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三期4S2商业中心7层。

负责人:齐景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公司员工。

被告:冯双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双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双端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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