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武松,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谢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殷文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白武松与王超、谢海燕、殷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1727民初01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0万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白武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执恢264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