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平昌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乔君,院长。

被执行人:丁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平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均追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未全部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其它银行存款,经电话联系,无人接听,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巴中服刑,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职权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9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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