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鑫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612162。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住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住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鑫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山西鑫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山西鑫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预缴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时间预缴本案的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西鑫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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